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下列人员还应提交专项证明:
1.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3.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注: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场地使用证明
1.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
2.租赁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的文件。
四、申请经营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主要有:
1 、申请运输业应出具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的经营许可证明。(包括车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2 、申请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及涉及卫生的理发、浴池等服务业应提交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3 、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4 、申请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同意证明。
5 、申请书刊、台球、游艺等文化娱乐业的应提交文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公司章程。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注册公司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每年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七、技术资格证明
私营企业应提供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主要专业人员(包括会计、技术人员等)的技术资格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代理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委托书应附有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十一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验资证明的附件包括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验资机构的执照复印件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验资报告中载明相关内容,在附件中附以相关的权利证明等文件,并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18日制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令),具体请参阅并按该《规定》执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盖章;股东是事业法人的,提交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股东是社团法人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股东是工会法人的,提交《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及其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应根据公司章程而定。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该任命书由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应提交董事签署的任命书或董事长签署的聘任书。 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如公司不设董事会,则应设一名执行董事。如公司不设监事会,则应设一至二名监事。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由股东委派的,应提交股东的委任书,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股东会的任命书,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应提交董事会的任命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请查阅"企业名称登记"部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内,是供公司开设临时银行帐户,股东存入其货币出资后,公司到验资机构办理验资证明使用的。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将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交回公司登记机关。
如果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公司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在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向有关部门提交该复印件。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公司的住所是股东作为出资投入并作公司住所使用的,则提交股东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房屋产权证明的文件及该股东出具的证明文件。
除上述九种文件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
此外,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建筑工程需提交建设部门的资质证书,经营饮食需提交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经营旅行社需提交旅游部门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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